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Fujian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JEDA)。
第二条 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全省性社会团体,由全省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省、市和有关部门主管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的同志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勘察设计体制改革,促进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科技进步,逐步实现企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为会员单位服务,推动勘察设计咨询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协会的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协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湖滨路66号中福西湖花园西福楼4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勘察设计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
(二)沟通横向联系,组织经验交流,提供省内外同行业的各种经济、技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班,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
(四)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的工程建设方针、政策。
(五)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根据行业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中介和技术咨询活动。
(七)加强同省内外及国际间同行的联系、合作与交流。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在勘察设计工作中有经验的、热心支持勘察设计事业的干部、专家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个人会员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审查,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理事人选如有变更,由原理事单位提出,报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和监督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部门以及会计指导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指导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协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会费标准依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协会收缴会费的标准为:副理事长单位6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8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